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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8年3月修改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微电机生产、科研、使用、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水平,促进我国微电机的迅速发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批准建立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全国性微电机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的标准化机构,负责全国控制微电机、驱动微电机、电源电机和特殊电机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国内代号为SAC/TC2,英文名称为: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of Electrical Micro-machines.
    第四条 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并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 第二章 工作任务
  • 第五条 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专业标准的体系、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与年度计划、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研究课题和本专业采用国际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并负责组织落实与实施。
    第六条 受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负责组织标准的宣讲、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
    第七条 定期复审本专业范围内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确认、修订和废止的意见。受委托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开展本专业以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开发工作,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审查、复核、上报以及复审、修改等工作。
    第十条 积极参与产品质量和安全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 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负责本专业国内外标准、标准情报资料的收集、翻译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2中与微电机专业相关的国内标准化技术工作,对国际标准相关文件表态和提出意见,审议我国拟定提出的标准草案和工作建议,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会议,提出开展对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承担或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十五条 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每届任期5年。任届期满,应予换届,可以连聘连任。标委会委员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秘书处审核汇总后上报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在任期内如需更换或调整,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标委会设委员40名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派遣联络员,负责与标委会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 标委会的委员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的技术专家为主体。来自企业的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以及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中方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标委会委员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认证认可和经销等部门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标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委员担任,具体人选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标委会秘书长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可设观察成员。凡与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有关并愿意每年交纳会费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有标委会审批,观察成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实行会费制,会费标准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2500元,每位委员每年2000元,观察成员每年1500元,顾问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组,具体负责某一项标准制、修订工作或标准化科学研究工作,或处理标准制、修订中的某一项特定事项,或就本标委会业务范围内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任务完成后,工作组自行撤销。
  • 第四章 标委会成员职责
  •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委员在本标委会内享有提案权和表决权,享有获得本标委会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委员应热心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本标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委员年审资料;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届期满,应予换届,可以连聘连任。委员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秘书处汇总审核后上报主管部门,国标委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在任期内如需更换或调整,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标委会秘书处上报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委解聘: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本标委会活动的;利用本标委会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没有完成本标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不按要求参加委员培训的;不按期缴纳会费的。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请国家标准委(或委托管理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标委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本标委会相关会议,获取相关文件,就其负责领域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主要事项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对标委会的工作质量、任务完成等负领导责任。主任委员应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审查和工作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种意见,组织形成会议重要决议。
    第三十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负责标委会某些方面的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任务完成等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领导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具体协调本标委会的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对秘书处的工作质量、任务完成等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观察成员以单位身份参加,可指定一名联系人作为代表。观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或建议,但无表决权和投票权;优惠获得技术咨询服务,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讨论和对标准提出意见;当观察成员不能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时,标委会将停止对其服务。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国家标准委批准聘请少数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顾问,顾问可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和投票权。顾问可以由秘书处推荐或由个人自我推荐,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国家标准委批准。
  • 第五章 标委会秘书处职责
  •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标委会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挂靠在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的工作提供足够的经费,保证举办或参加各种需要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包括会议、研讨、论坛、交流、考察、访问等),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所需的试验、测试等;自愿承担并保证秘书处履行职责;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负责人和本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如电话、传真、打字、复印等设备。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受国家标准委和标委会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委派(或聘任)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有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秘书,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其他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热心标准化工作,事业心强;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并开展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负责标委会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准备,及时分发文件、资料,执行标委会的决议;认真组织对相关国际标准草案提出意见或投票以及国际标准的翻译、汇编、出版和宣讲等工作;办理筹集和管理标委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 为提高有关标准化人员的政策和知识水平,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每年必须有1人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 第六章 工作程序
  • 第四十条 管理工作程序
    1 标委会每5年换届一次,换届方案由上届标委会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2 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制定情况,标准宣讲、培训、实施情况,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以及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于每年1月底填写《年度工作报表》。
    3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会审标准送审稿,讨论标准征求意见稿,总结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秘书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会议日期和地点,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如因病、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或委托其他业务水平相当的人员代理出席,未请假而不出席或无特殊原因而派人代理,均按缺席处理。
    4 标委会平时工作以通讯或网上联系为主,委员应向所在单位汇报标委会的工作,以取得所在单位的支持。
    5 标委会应完成上级机关安排的宣讲、培训工作,并根据需要自行安排标准的宣讲、培训工作。本标委会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标准的实施监督。
    第四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 标委会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标准需求情况和本专业标准体系的要求,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并由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
    2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后,标委会秘书处应根据标准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或组织成立标准工作组,编排项目详细实施计划,并指导项目负责单位或工作组按详细计划开展标准项目研究或标准起草工作。
    3 标委会秘书处根据上级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协助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并指导、检查和督促负责单位或工作组的工作。
    4 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并报送标委会秘书处,秘书处经复核无误后将征求意见稿分送标委会委员、观察成员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讨论会。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意见的集中与否,可以多次征求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综合分析,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表报本标委会秘书处。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报告标委会秘书处。
    5 标准审查可以采用会审或函审两种方式进行:
    如采用会审方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应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一半。标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副主任委员审阅后,应在会审前一个月发送全体委员及有关单位。会审时,对该标准送审稿的意见原则上应通过协商取得一致,对有争议的条款,应写出修改后的条文在会上讨论通过,并根据讨论结果写出审查意见。如需表决,反对票不超过到会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一为通过。
    如采用函审方式,标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副主任委员审阅后,应在征集函审意见截止前二个月发送全体委员及有关单位。凡在函审截止日期(以邮局邮戳为准)前未提出意见或投票,均按同意该标准送审稿处理。如果函审中对某些条款争议较大,还可以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二次投票,以便集中意见。必要时由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协商可转为会审。不能获得统一的保留意见,由秘书处将不同观点的论证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6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附件。
    7 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和标准编写要求,修改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报批所要求的附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秘书处。项目承担单位或工作组应对该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8 标准报批稿经专业标准化人员复核,根据业务分工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并分送全体委员、观察成员和有关单位。正、副主任委员在审核定稿时,如发现重大问题可退回工作组或项目承担单位,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裁定。
    9 标准制、修订各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内容和时限要求,以及采用快速程序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按照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规定执行。
    10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参照上述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执行。
    11 标委会秘书处按照国标委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情况。如需调整标准制、修订计划,由标委会秘书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标准复审工作程序
    1 秘书处应定期对标龄五年以上的标准进行分析,提出标准复审初步意见提交本标委会讨论,做出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2 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秘书处应将复审结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于结论为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修改手续;对于结论为修订的标准,应按照标准制、修订立项程序办理;对于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秘书处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废止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其他
    标委会秘书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其他技术工作(如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开发,咨询与服务等),必要时应向各位委员通报。
  • 第七章 经费管理
  •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经费来源
    1 委员和观察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 上级部门提供的标准项目经费补助。
    3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4 有关方面的资助(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5 内部资料转让收入。
    第四十六条 标委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1 标委会活动、会议费用补贴。
    2 资料(包括提供给委员和观察成员的资料)所需费用。
    3 标准编写审查费。
    4 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
    5 秘书处为完成标委会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费用和人员劳务、差旅(包括适当考虑秘书处人员岗位津贴)等费用。
    6 对标准制、修订提供经费补助。
    7 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七条 委员、观察成员和顾问参加本标委会各项活动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 第八章 附则
  • 1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2 本章程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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